一、工资分配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x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cl2月:21.75天。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计付。②质量奖,在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③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约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④安全生产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等。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津贴的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的津贴,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等;②为补偿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有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等;③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或正常劳动时间后,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收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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