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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专业与实务预习:劳动法
第四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内容,劳动法律适用及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等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领域的法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我国基本建立了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通常被称为狭义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使用劳动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两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划分,劳动关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劳务派遣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表明劳动关系即可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也可通过事实上的用工确立。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分别与各种社会主体发生着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才属于劳动关系,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形成提供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的关系。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不可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在一定限定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在此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的实现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对生产经营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却与劳动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因而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因对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用人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和劳动关系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统一由劳动法调整。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当事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并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关系。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三、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单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纳入了法定用人单位范围。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困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合同化是根据劳动关系建立时所具有的平等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在劳动管理中进一步突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作用,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
(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基准化是根据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和人身特征,由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劳动的基本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劳动法确定最低标准,既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同时也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协商和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余地。根据“基准化”的要求,各类企业最低的保护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
(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发展职业教育、组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的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劳动者没有成为企业职工前,接受政府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等;二是在劳动者因故退出企业后,依法享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通过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劳动行政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劳动秩序,使劳动执法规范化。为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争一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度;为与劳动条件的基准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五、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一条表明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练习一下:
1. 劳动法是调整( )法律规范的总称。
A. 劳务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参考答案:BC
2.在我国,劳动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的
A.国务院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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