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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三十二章(2)

发表时间:2012/9/6 9:48: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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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②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③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全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4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⑤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均可因此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②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③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撤毁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在添附关系中,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或丧失动产上的其他权利的人,因添附而遭受损失时,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补偿金;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和遭受损失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还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⑤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⑥国有化和没收。这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交付已经完成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该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分按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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