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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强化讲义(118)

发表时间:2013/3/5 11:0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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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的备考强化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地位,确认股东投资数额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就其股东地位提出的异议。

2.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份转让权;

(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3.股东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

(1)董事会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行使的职权:(5制订(定)3决定)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⑤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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