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在市场就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从就业促进角度,保护好用人单位用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招用人员途径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的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主要是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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