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了解即可)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这里以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金融业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建立了“大一统”的国家金融体系,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
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
(二)第二阶段:1984—1991年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即: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主要用经济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三)第三阶段:1992—1997年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这是监管体制的巨大变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初现雏形。
1993年12月,《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确立了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
(四)第四阶段:1998—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在银行监管方面,银行监管法制化进程加快,并逐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在证券监管方面,1999年7月l日实行《证券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在保险监督方面,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法》,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
(五)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监会;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银行监管方面,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以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法规,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为银行改革树立了监管标杆,并在扩大银行业开放的过程中坚持依法、严格监管。
在证券监管方面,逐步放宽限制、开放市场,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QFII和QDII 的设定,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保险监管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保险经营主体监管、保险产品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再保险监管等各方面相对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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