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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强化讲义(116)

发表时间:2013/3/5 11:07: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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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的备考强化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1.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2)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主观过错: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注意】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

(2)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注意】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1)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3.免责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单】(2010)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

C.不可抗力是免除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和理由

D.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答案】A

【解析】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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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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