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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七章1

发表时间:2014/7/23 9:4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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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

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城市,已公布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细则,并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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