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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16)

发表时间:2011/12/2 13:35: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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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16)

第五节 占有

学习要求:

掌握占有的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1.占有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合同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www.wangxiao.cn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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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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