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圈金融监管机构与他国、国际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一)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外金融机构进驻我国.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内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这也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主要是对于跨国银行的监管,包括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监管以及国外中资银行的监管。因此,国内监管机构更要加强与东道国的协调,进一步增强并表监管的能力,加强对国外中资银行的监管。
(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协调
国际证券委员会关于资本监管的框架,既是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总结,又决定了监管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中国证监会要争取早日建立有效的证券公司资本监管体系。我国作为证券国际组织的新成员,要参照国际证券委员会的监管资本框架的要求,制定出适应我国证券业发展水平的有效资本监管体系,同时,既要重视增加证券公司的资本金,也要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效率,以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保监会要根据国际保险业监管趋势,加强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统一偿付能力的行动标准和监管方法。
(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以前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和制度,都是发达国家共同协调的结果。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金融利益和诉求。而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接受和执行,否则就会被边缘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我国的中央银行和三个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特别是监管规则的制定,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避免由于监管规则的不合理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害。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的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