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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专业与实务预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一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的体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新增】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新增】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1)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3)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①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法定年龄是推定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依据。
《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先决条件。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一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其实质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同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
(1)行为。行为包括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履行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的首要任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要求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有对全部劳动过程实行管理的行为等。
(2)财物。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一定的财物来体现,即通过做出一定的行为,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来体现。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劳动法》总则中,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
职业培训。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就业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1、妇女就业平等权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6.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
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经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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