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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中级经济师财税专业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8/31 9:42: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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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支付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特定扣缴

(四)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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