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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索赔 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专业

发表时间:2010/9/16 11:28: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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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索赔

(一)责任

1.托运人、收货人责任

(1)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写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和文件,或者此种资料和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这些资料和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3)有下列情形之一,托运人、收货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托运的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

——错报货物品名、数量或违反运输包装标准的规定;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故意和过失行为;

——违反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与运输有关的其他规定;

——由于托运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

2.承运人责任

(1)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货物运输期间,对于交运的货物因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国家法律、行政规定、命令或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则不承担责任;

(3)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为下列之一时,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外包装完整,封志完好无损,而内装物品短少、损坏;

——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不善;

——战争或武装冲突;

——公共当局采取的与货物出入境和过境有关的行为;

——由于为了遵守法律、政府规定、法令和要求超出承运人管辖以外的原因,从而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4)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不良行为;或者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则承运人无权引用“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同样,如果损失是在相同的情况下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执行其职务范围内所造成的,承运人也无权引用此规定;

(5)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造成或者促成,法院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全部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6)由几个连续承运人根据一份航空货运单承运的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其中每一承运人都是运输合同中的订约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延误等,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等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二)赔偿

1.货物索赔的含义

货物索赔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要求。

2.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1)索赔的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2)赔偿的时限

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索赔人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这里的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货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对于分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集运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索赔);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如托运人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3)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4)受索赔人之托的律师;

(5)有关的其他单位。

4.赔偿规定

(1)如果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如果货物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除非经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声明金额高于其实际价值,否则,承运人应在声明价值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内损货物的责任

——货物的内损指货物的外包装完好,但货物本身破损了。对于此类货物的破损,如无确实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外包装破损或有盗窃痕迹,则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件或者件数的总重量。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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