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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规定 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第十四章

发表时间:2010/8/16 10:11: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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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证: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②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③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④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⑤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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