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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1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夭;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但职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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