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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六章7

发表时间:2014/7/22 11:5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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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财产租赁所得;

10.财产转让所得;

11.偶然所得;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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