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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七章3

发表时间:2014/7/23 9:47: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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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三节 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征税对象: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税率:

车船税的税率为定额税率。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从量计税的方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船舶:

应纳税额=车船的自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车船税的减免: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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