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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民主说服原则
在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运用国家的法律,运用民主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
(二)调解员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几个阶段。
按照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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