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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老师,调解程序并不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这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有矛盾吗?还有和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中的着重调解原则有矛盾吗?
名师答疑:您好!感谢您认真的学习态度!这并不矛盾.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调解程序不是必经,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诉讼,但在实际工作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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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知识点】3个
★8.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 调解组织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ü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ü 职工代表由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ü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ü 由于调解程序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其他调解组织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区域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 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
2)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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