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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93)

发表时间:2011/12/20 11:50: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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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公司法律制度二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①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通知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及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一是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二是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三是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份发行,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转让

①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国家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③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此即股权收购请求权。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他们参加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公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拥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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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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