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机的有关规足
(一)一般规定
1.旅客应当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2.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航空公司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航空公司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订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3航空公司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有的航班公司定位60分钟或45分钟等)
4航空公司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处,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5.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二)查检客票
查检客票是指检查客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正确性。
(三)载运限制
1.拒绝运输
承运人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对一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决定对任何旅客拒绝运输。
(1)为了保证安全;
(2)为了遵守我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3)旅客的行为、精神或健康状况需要承运人给予特殊照顾,或对其他旅客会造成不舒适或反感,或者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或财物可能造成任何危害及危险;
(4)旅客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或不听从承运人的安排和劝导;
(5)有特殊恶臭、外形怪异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不良影响者; (6)患有传染疾病者。
2.不予载运
当飞机载重量或座位不足时,承运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不予载运的任何旅客、行李和其他物品。
3.有条件载运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婴儿、孕妇、醉酒旅客、盲人和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予载运。
4.载运限制的补偿
(1)根据上述规定被拒绝运输和拒绝续程运输(包括要求中途下机)或取消已订妥座位的任何旅客,承运人不给予该旅客赔偿,只限按照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2)由于座位超售而不予载运的旅客,承运人按照有关超售补偿规定予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参照有关承运人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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