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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农业专业考点农村金融

发表时间:2015/1/19 9:20: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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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金融体系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初动因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产生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绎了一场以金融机构多样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系变革。

(二)改革过程的简要回顾

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机构、政策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由三类金融组织机构构成:(1)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3)民间融资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的三大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是农业产业和农村地区,但是自商业化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正努力改变这种市场定位,力求向综合化、城市化方向发展。并撤并了一些乡镇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同时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属于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发放权限。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购、批发贷款;

(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

(6)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7)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8)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外筹资;

(9)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特点:是国有粮棉企业的“法定、唯一的”资金供应者,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将资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长、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差的“软资产”,结果是不良资产负担沉重,难以实现自求资金平衡。

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居民和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在于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办理集体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有三个特点: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拥有完整乡村网络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由政府严格监管。21世纪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项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细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村镇银行要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监会应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3)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4)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2.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诚实守信,声誉良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入股资金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监会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差别监管措施:

(1)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监机构提出限制性措施,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2)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监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3)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4)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1.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

资金来源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负债。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工商企业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发行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借款,而农村居民存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运用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是农村工商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是粮食收购与加工企业贷款,而农户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际上体现着三个方面的信用关系: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的信用关系;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用关系;三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同业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小额信贷

(一)小额信贷的含义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融资中介,按照组织化、制度化、商业经营原则,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无须抵押担保的小额、短期、连续、简便的信贷服务。

按照经营目标不同,小额信贷机构分为商业性和福利性两大类。商业性机构信贷业务遵循商业原则,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机构多以扶贫为主要目标,但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一是为大量中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高,其原因有三:第一,小额信贷机构资产组合的稳定性较传统银行差,短期内资产质量可能出现明显恶化。第二,小额信贷机构单位贷款成本较传统银行高,如出现同样金额的贷款损失,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水平下降得更快。第三,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较短,经营者和监管当局缺乏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经验。

小额信贷和传统金融的比较(见教材第84页表3-2)。在借贷方法上,小额信贷是给予个人品行发放贷款,较少的书面证明,较多的劳动集中;传统金融是给予抵押发放贷款,更多的书面证明,较少的劳动集中。在贷款构成上,小额信贷的贷款笔数多,每笔金额很小,无抵押,期限相对短,逾期贷款数额不稳定;传统金融的贷款笔数少,每笔数额巨大,有抵押,期限相对长,逾期贷款数量较稳定。机构管理上,小额信贷主要由非赢利性的机构作持股人,很多由非政府组织出资建立,分散成小单元,多设立在基础设施薄弱的边缘地区;传统金融采用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方法和个人持股者,由已有的受到监管的机构的外围组织建立,组织集中,分支机构设在城市中。

(二)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的普通商业贷款的区别

普通商业贷款更多地是强调贷款的回收安全,因而对发放贷款时的信用保障要求较为严格,贫困农户、一般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由于难以提供银行要求的信用保障,而难以取得贷款。发放小额贷款时,放贷者虽然也强调贷款的偿还,但主要不是通过要求提供信用保障形式实现的,而是通过采取措施激励偿还的方式实现的。

(三)小额信贷的提供者

小额信贷的提供者,除了所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还包括NGO、以成员为基础的合作组织、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各种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在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优劣势,见教材第85页表3-3。

(四)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认为是国际标准化的小额信贷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代表,强调项目的社会功能,即帮助贫困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并建立持续发展的能力。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代表的是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强调机构本身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两种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1)性质上,GB基本上是社会服务组织,BRI是纯粹的金融机构。(2)管理系统,GB依靠专家进行管理,工作队伍以技术人员为主,BRI是以金融系统的运行方式来管理,工作人员是银行雇员。(3)利差,GB的利率比较适合贫困者需求,BRI更多考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4)吸收储蓄。GB不吸收存款,但是要求贷款者每周缴纳小组基金,BRI把吸收储蓄作为重要的本金来源,是银行借以生存的条件。(5)组织机构约束,GB是依靠贫困者的自己组织,利用贫困者自己管理自己,BRI是外部组织,是独立的金融系统。(6)还贷率。两种小额信贷都保持着高还贷率的记录,但是,GB主要建立在贫困者项目成功的基础上,BRI的高还贷率主要依靠金融制度的强制。(7)可持续性,BRI把机构的可持续性放在第一位,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小儿信贷的第一个目标即帮助贫困者,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村中的次贫阶层。GB模式运作成本高,至今没有解决收益覆盖成本的问题。

(五)中国小额信贷模式

中国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及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四大类。第一,国际组织独立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包括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

第二,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以陕西商洛地区为代表)、政府推动、部门充分参与模式(以云南省为代表)、政府推动、社团指导经营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政府推动、扶贫社经营模式(以河北省为代表)。

第三,国际资金与国内资金相结合的小额信贷项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孟加拉GB银行共同组织的河南虞城项目,均属于这一类型。

第四,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比如,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扶贫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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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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