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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商业经济师备考资料:仓储合同

发表时间:2017/9/27 9:4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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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知识点一、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仓储合同在合同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

(二)仓单

当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存货人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也包含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其有以下效力:

(三)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

尽管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且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后生效的协议,仓单的交付属于仓储合同履行的过程。仓单只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

知识点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2.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享有的权利

2.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保证仓储物完整元损。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仓储物。仓储期间,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通知的责任。仓储期间,若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因保管人未及时通知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应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

(1)按合同约定包装仓储物。

(2)按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若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应由存货人自行承担责任。

(3)按合同约定存放危险有害物品。

(4)按期提取仓储物。存货人逾期储存,应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存货人应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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