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发展
考试内容:熟悉巴塞尔协议的性质和作用;了解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和发展。
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使得监管当局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这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国际化,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等12国中央银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最大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和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二)1988年巴塞尔报告
考试内容:掌握1988年巴塞尔报告的主要内容。
1988年巴塞尔报告——《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资本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又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3)资本标准
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过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1992年年底
(三)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考试内容: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了解三大支柱的主要内涵;熟悉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但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①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当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和破坏力。
②计量方法的改进。
③鼓励使用内部模型。
④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
①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②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
③加快制度化进程。
(3)市场约束——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我国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但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
(四)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