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
第二节 金融制度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制度
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专业化银行制度或分离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
1.分业经营银行制度
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及结算等银行业务,不得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制度安排。银行不可能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
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1)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经济的稳定发展
该模式的缺点主要有:(1)不利于加强金融业的竞争
(2)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
(3)不利于银行的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等
2.综合性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亦称为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证券投资、结算,甚至信托、租赁,保险等全面金融业务的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2)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可拓展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
(3)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业务的综合化能够分散经营风险。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人资本市场,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易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危机;
(2)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3)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
政策性表现在其业务活动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支持配合上,表现在融资的非营利性,对产业政策需要“倾斜”支持的行业、领域的贷款实行低息或无息的补贴性,以及经营风险的硬担保性上。
金融性则表现在资金运动坚持遵循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体现有偿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既具有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类似的职能,又具备其自身特有的职能,这些职能体现出其紧密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意图的性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2.选择性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保本微利原则(信贷资金的本质要求是运动:回流和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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