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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四、卸货(考点)
(一)卸货的一般形态
卸货的一般形态与装船正好相反,是将所承运的货物从船上卸下,或在船边把它交给收货人,或先卸入库(场),然后再向收货人交付。承运人也必须在卸货港委托卸货代理人代办卸货和交付业务。
根据船舶到港前发来的到港电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缮制必要的单证,安排装卸工人、泊位和库(场),等待船舶进港;另一方面还要把船舶预计到港时间通知收货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货通知的人。提单中,特别是可转让的提单中,都有关于“通知人”的记载。在提单可以转让的情况下,签发提单时,可能不能确定实际的收货人,这时就必须要求托运人明确填记“通知人”的名称,以便通知货主提货。不过,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通知,并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只不过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地完成而已。
除对不定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应尽可能地采取在船边交付货物外,对于定期船运输来说,为了将分属于众多货主的多种货物迅速地、不间断地从船舶卸下,通常都采用由作为卸货代理人的装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将货物卸入库(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中卸货”。
在“集中卸货”的情况下,所有准备库场、安排驳运及装卸工人,完成本来应由船方进行的有关卸货的准备工作以及将货物入库(场),进行分类保管,并代表承运人根据提货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业务都由卸货代理人完成。
(二)误卸
定期船运输中,有时会发生误卸的情况。
误卸是指因货主的原因或承运人的错误,在中途挂靠港错卸或漏卸所装货物。
误卸是造成货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货差即货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货港发现的。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短缺时,首先应在本港查寻。查寻无着,应立即向来港前的各挂靠港发出货物查询单。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错卸的港口应及时将错卸的货物运回原定的卸货港。关于因错卸或漏卸由发生地补运和退运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的分担,如果误卸是因货主的责任,比如标志不清或错误造成的,则费用和风险全部由货主承担;反之,承运人只承担费用,而风险则仍由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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