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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元旦;②春节;③国际劳动节;④国庆节;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l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夭(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l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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