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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纳税检查
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二是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则核算销售额。过程为:
①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
②按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注意,企业改变资产用途但未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装物销售的检查: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征增值税。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销售货物时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将包装物作为资产单独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第一,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审查:
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
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
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外费用的检查
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只有三项价外费用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第一,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三,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方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二是作为纳税人将发票转给购买方。
对于价外费用常常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
增值税严格实行凭发票进行抵扣的制度,如果企业未取得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包括海关开具的增值税无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以及运输发票。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农产品允许以买价依13%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它的扣税凭证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收购凭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允许按运费结算单据和所列金额7%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
1.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所属增值税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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