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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基础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之所有权

发表时间:2010/6/8 10:58: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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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一)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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