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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节考点: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内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例题3:多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E刑事责任关系
【答案】ABC
二、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行政法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是权力本位法。
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规范国家公务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物权法、合同法)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例题4:多选】下列关于经济法的本质表述正确的有()
A经济法是权力本位法
B经济法是以私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C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D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的法
E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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