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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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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