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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八章4

发表时间:2014/7/23 9:5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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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款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追征处理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减免税管理:

(一)减免税种类

1.法定减免: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减税、免税。

起征点、免征额属于法定减免的范围。

2.特案减免:特别的、专门的法规文件规定的减税、免税。

3.临时减免: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2.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3.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4.减免税的备案。

出口退税的范围:

1.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货物。

①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还应取得由企业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②必须报关离境;③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

(2)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特准退税的货物。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税的货物。

包括: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等。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

(3)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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