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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 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问题解答(二十八)

发表时间:2012/7/19 14:46: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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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经济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网校名师的讲解,本站特别做了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经济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强化班]。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申让。

【例题1· 2009单选题】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b.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c.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d.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包括:取水权、通行权、眺望权等等。

补充: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学员提问:建设用地使用权例题:c答案为什么是错的?

名师答疑:学员您好!请注意仔细看一下解析的最后一句话,设立建设地使用权是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方式的,而选项c中写的是不得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

祝您学习顺利!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有中大网校特别整理,转载时请注明来源。更多问题敬请关注[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问题解答汇总]内容。大家在2012年经济师复习过程与遇到疑难问题可以随时通过中大网校考试知道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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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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