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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房产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发表时间:2010/7/2 13:54: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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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一、集体建设用地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3.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按规划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3.按计划用地,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取得与收回
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拆迁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是指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二)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审批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后,农村却无住房

审批宅基地的程序:
1.续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向所在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政府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检查现场灰线,核实无误后,方可动工建设。
6.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实施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7.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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