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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强化讲义(128)

发表时间:2013/3/6 10:36: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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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的备考强化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三、经营者的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25条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包括:

①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①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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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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