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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三十一章(2)

发表时间:2012/9/5 10:18: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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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出发,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1.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如下几点说明:第一,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第二,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第三,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第四,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

2.市场管理关系

所谓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日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即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现概括和分述如下: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各种社会个体之间以及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存在着矛盾,需要经济法进行平衡协调。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行政法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可以说是权力本位法;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复杂多变的经济关系相互联结、相互渗透,出现了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和系统调整的要求。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一对能够左右经济全局的突出矛盾。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源于罗马法的公私法划分及其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深蒂固。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如物权法、合同法等。但是,将经济法单纯地归结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颇。因为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的私法,而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平衡协调原则

基本含义是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各个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这些价值和理念。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不仅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中。

3.有限干预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受和承担的权(力)利、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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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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