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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30)

发表时间:2012/3/16 8:51: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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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七章其他税收制度第一节车船税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车船税

车船税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熟悉)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掌握)

征税对象: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 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二、税率——定额税率(熟悉)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计税依据——从量计税的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载客汽车、摩托车。(书中149页的说法是错误的,人力车、自行车、畜力车已经不征车船税了)
净吨位
船舶
自重吨位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船舶

应纳税额=车船的自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四、车船税的减免(掌握)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 拖拉机

3. 捕捞、养殖渔船

4.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 警用车船

6.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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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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