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体系、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
(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业的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第二层次是制订部门规章,包括《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第三层次是在《办法》下面再制定关于机构、业务、人员、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管规则,包括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规则等。
(二)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业监管的上市公司监管和服务对象为辖区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
1、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监管
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对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后履行持续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监管内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并购重组事宜和上市公司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
3、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
监管对象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申报材料中的疑点进行核查,并收集其相关信息。
(三)证券公司监管(掌握监管框架,简单了解其内容)
我国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框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经营风险防范、退出、从业人员监管等机制。这部分主要的依据为加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1、审批制转向审核制的市场准入制度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降低了证券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外,对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设立和变更事项不再要求特别的条件。对证券公司股东或股权的变更,如证券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的住所以及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等,均采用备案制,不再进行审批。
2、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跟踪监管和隔离制度。
第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的监管制度。该制度要求对于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建立防范机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必须遵守“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 ”等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内控制度的建设。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3、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年检制度。二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三是《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四是强化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
4、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
证监会通过对证券公司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实行单项发牌制度和年检制度、推行信誉主承销商评选制度与末位淘汰制,将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证券公司淘汰出局,建立股票主承销商退出机制。
(四)资本市场监管(阅读,了解)
对监管资本市场方面,证监会认为:交易体系的建立应当置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监控之下,符合监管原则;应当对交易进行日常监管,保证在平等和公平原则上的交易完整,达到市场不同参与者需求之间的适当平衡;监管应当推进交易的透明度;监管条例应有助于发现和阻止市场操控、内幕交易等不公平交易;监管体系应当保证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市场清算应当置于监管部门的监视之下,保障清算体系的公平、有效和有利于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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