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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88)

发表时间:2011/12/19 11:55: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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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物权法律制度三

11、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

2)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它包括:城市、农村的属于国有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

4)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是采取有偿出让,对建设用地采取支付出让金制度、对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二是采取划拨方式,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费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二为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4)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法包括:物权的方法、债权的方法。

③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法律特征:

1)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2)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4)它必须遵守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5)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④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供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其法律特征:

1)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其法律特征:

①它具有价值权性;②它具有法定性,即担保物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能约定担保物权、内容、要件;③它具有从属性;④它具有不可分性;⑤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性,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代位权,当担保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时,担保物权的支配效力及于该变形物或替代物。

13、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的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②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这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财产的人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为质物。其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③留质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对抵押权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的债权人受偿,一物同时有数个抵押权的,成立在先的优先成立在后的。抵柙权的产生方式: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即法定抵押权;2)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意定抵押权。

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权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标的,即抵押财产,以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实现途径是拍卖或者变卖。

可以作为抵柙标的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我;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抵押登记的财产(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下列权利质权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约定,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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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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