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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36)

发表时间:2011/12/6 10:59: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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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36)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熟悉知识产权的概念,注意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2.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3.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二)著作权法

1.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掌握著作权的特征:(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2.著作权的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掌握《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①违禁作品;②官方文件;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1)著作权的主体

又称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2)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注意职务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注意其具体的内容。

类型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5.掌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

类型期限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限制。著作权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使用。

6.违反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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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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