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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六章5

发表时间:2014/7/22 11:52: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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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1)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2)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特定扣缴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四)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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