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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三节(4)

发表时间:2012/7/27 10:50: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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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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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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