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人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筹集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费用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二是城镇企业及其女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缴的。
考虑到全国各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范围统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主要原丙是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可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考虑到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以及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体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目前,我国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
(1)、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接生费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会阴切开术和刮宫手术。此外,由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先兆流产医疗费,人工流产医疗费。其中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只要生育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应按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
(2)、生育津贴。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人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一般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一定的奖励假期,少则15天,多则1年,但多数在3个月左右。如果生育女职工所在的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上述费用应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