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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专业知识辅导:建设工程合同概述(2)
1.3订立合同的方式
1.3.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如投标单位递交的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不经过要约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比如投标书递出但未达到,及时通知不在参与投标。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如投标书送达,通知不再参与。另外,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人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为不可撤销要约。
共同点:要约撤回和撤销必须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1.3.2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4建设工程合同
1.4.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注意:监理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等,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的相应条件:4个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2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2个
(1)签订合同的权利
(2)发包人的检查权
2)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6个
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3个
2)承包人的义务:3个
(1)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1.4.3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概念
(1)工程勘察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勘察合同的内容
3)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设计与设计合同的概念
(1)工程设计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双方责任
3)违约责任
注意:上述内容是我国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内容,相关内容应简单理解,防止出选择题。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并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GF-2000-0204)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GF-2000-0210)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虽不强制使用,但由于其条款设计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成为了勘察设计活动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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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