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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民航运输专业预习辅导(40)
第三节 货物交付
一、货物到达及交付(考点)
(一)到货通知
1.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可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
2.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24小时内发出。
(二)收货人的证件或证明
1.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2.收货人委托他人提取货物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三)货物交付
1.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2.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3.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4.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5.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
二、无法交付的货物(考点)
(一)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
当货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腐烂;或在目的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时,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全部或部分货物。采取上述措施时,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二)无法交付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和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规定如下:
1.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3.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领认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国库。
5.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承运人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三、货物保管(了解)
(一)普通货物保管
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按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
(二)贵重物品保管
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l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
(三)危险物品保管
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按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保管期不满l日按l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
(四)鲜活易腐物品保管
凡需冷藏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l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l0.00元。
第四节 特种货物
一、特种货物的种类(重点)
特种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危险物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
二、运输要求(考点)
(一)预先订妥航班和日期
下列特种货物需要订妥航班:
急件货物、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
(二)必要的运输证明
1.生物制品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承运人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2.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当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3.活体动物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灵柩
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及有关部门(公安、卫检等)出具的准运证明办理灵柩托运手续。
5.鲜活易腐物品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6.枪械和弹药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供出发地或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和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三)运输特种货物的其他规定
1.急件货物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
2.活体动物
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托运证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并负责动物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3.鲜活易腐物品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而且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除另有约定外,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时限应不少于24小时(从预订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算起)。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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