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6 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汁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