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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92)

发表时间:2011/12/20 11:50: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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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公司法律制度一

三十四、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广义是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我国公司法于93.12制定、(99.12、04.8、05.10三次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及其动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等。

2、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法律特征:

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③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法人的公司特征:1)依法设立;2)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3)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章程,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的法律文书,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

公司的种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资格和人数,自然人、法人,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2)出资形式为货币、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3)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名册,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它具有证明股东地位、确认股东投资数额的效力,具有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就其股东地位提出的异议。

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①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②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③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④股份转让权;

⑤临时股东会的如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⑦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⑧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⑩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⑾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⑿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

股东义务: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②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义务)。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一般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下列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其成员由3-13人,公司规模不或股东少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公司经理。董事会可行使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向董事会负责。

经理可行使的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一般不少于3人,公司规模小或股东人数少时,可设1-2人监事,不设监督会。监事会、监事可行使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④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公司法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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