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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考点第十四章5

发表时间:2014/5/26 10:32: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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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水路运输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十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五、交付货物(了解)

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卸货港将所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及收货人验收货物的行为。正常的交付程序是:收货人凭全套(通常为3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提交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凭提货单提取货物。而将从船上集中卸入库(场)的货物,在库(场)由卸货代理人按提货单交付给收货人,则是常见的交付货物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交付货物,就是“仓库交付”,也就是通常采用的正常的交付方法。

不过,除正常交付外,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其他的交付货物形式。其中主要的形式有:

(一)凭保证书交付

凭保证书交付是指收货人不以提单而以由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换取提货单据提货的货物交付方式。

在载货船舶已到达卸货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为了能尽快地取得货物,而常采用凭保证书交付办法,特别是在承运人同意货主采用船边提货办法时,更可能采用这种办法。除此以外,有时虽然提单已到达收货人所在地的开证银行,而收货人并不急于付款赎单,企图先提取货物,然后付款,以取得金融上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凭保证书交付办法。

各个船公司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虽然词句和形式并不一定柑同,但其内容大致相同,即: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以正本提单换回保证书;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对因未提交提单而交付货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上述保证内容由保证人和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虽然凭保证书交付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做法,但对承运人未说毕竟不符合凭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的要求,要承担一定风险。因此承运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催促收货人早日提交正本提单,使交付纳人正常程序。为此,保证书中通常都订有提交提单换回保证书的期限,以解除保证。 凭保证书交付可视同正常交付,收货人只需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换回保证书,解除保证。如果凭保证书交付后提单已经遗失,致使这种解除无法实现,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宣布该提单失效,才能解除保证。

(二)变更卸货港交付

变更卸货港交付是指因承运人或货主原因,将货物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下,并在该卸货港****付货物。

承运人在提单规定的卸货港卸货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有时因客观原因而不得不改在其他港口卸货,比如原定卸货港成为不安全港口,或航线受阻,致使不得不变更卸货港。除此以外,有时也可能因货主为了贸易上的方便而要求改变原定的卸货港。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承运人同意,也可能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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