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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背诵考点(31)

发表时间:2012/12/18 11:3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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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课程的相关重点,本文特别整理初级经济师考试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3年考试!!!

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试题分值:4-6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5项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

(2)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二、民事主体

1.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二)法人

自登记之日或成立之日起成为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无效民事行为:

本质:违法性。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1. 自己代理

2. 双方代理

3. 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分类

2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所有权

处分权是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②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③担保物权

(2)债权

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3)人格权

(4) 身份权

(二)民事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三)民事责任

1.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2.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①违约行为:首要条件。

②主观过错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① 支付违约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免责事由

(2)侵权责任

补救性、制裁性双重性质。

分为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一年。适用情形:4种

超过二十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最后六个月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2)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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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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