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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民法基础知识9

发表时间:2011/6/21 17:12: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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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由2011年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汇编整理

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民法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考试内容: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要点: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民事行为违法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范。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 ,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5、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也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6、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分类

(1)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

所谓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① 明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② 默示违约

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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